回收注意事项

回收注意事项

1.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。

2.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。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:

(1)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,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;

(2)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,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;

(3)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;

(4)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%;

(5)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,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。

由于加标样和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,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。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,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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